(2006年11月23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我国的宪法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动,经过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平均绩点等于或小于2.5者;

3、学习期间曾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4、结业生、肄业生。

 

第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没有违纪,毕业时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中学分不足的结业生,学校允许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四年制的学生在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在七年内,时间均以学生当年入学之日算起)回校重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四条 毕业时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范围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凭工作单位证明,学校允许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四年制的学生在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在七年内,时间均以学生当年入学之日算起)回校参加一次学位课程考试,经考核合格,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位。学位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进行。

 

第五条 对于我校高职本科、独立学院二级学院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我校的学士学位还需通过四门学位课程考试,其中二门基础课、一门专业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具体考试科目可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制定,由教务处依据全日制普通本科要求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合格者才能获得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普通本科学生先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对应届本科毕业生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本院(系)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2、高职本科、独立二级学院的本科毕业生由其所属学院根据《同济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学士学位授予者名单,并送相应专业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对其中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教务处组织具体实施。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6年和2006年以后入学的本科毕业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